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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6-11)

勞資爭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11 案號:審勞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勞補字第103號

原 告 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元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國禎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核屬勞動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業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

成立)。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10

,8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8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25,54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