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6-18)
勞資爭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18
案號:審勞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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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勞補字第108號
原 告 符愛鈴
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倪韶鴻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業經其他法
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新
臺幣(下同)300,000元、所失利益245,700元、醫療費用4,000
元及資遣費1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559,700元(計
算式:300,000+245,700+4,000+10,000=559,700),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80元,惟其中資
遣費10,000元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
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
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應暫先徵收之裁判費為6,480元
(計算式:7,480-1,500×2/3=6,48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