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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簽約金等(2026-07-03)

勞資爭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3 案號:審勞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鉅嘉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勞補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鉅嘉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維亞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吳宗哲間請求返還簽約金等事

件,核屬勞動事件,且兩造間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

形,卷內亦未見兩造曾經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之資料,聲請

人逕向法院起訴,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視為勞動調解之聲請,

而應以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計算並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應徵勞動調

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另聲請人應併提出民事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2

份(均應含寄送予本院書狀所附書證影本,且得自行遮掩書狀當

事人欄位之住址資料)予勞動調解委員使用,俾利本案進行,併

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鐘宇婕
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非財產權 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