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7-31)
勞資爭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31
案號:審勞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勞補字第163號
原 告 楊勝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皕茂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業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勞動
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