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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7-31)

勞資爭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31 案號:審勞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皕茂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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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勞補字第163號

原 告 楊勝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皕茂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業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勞動

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