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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資遣費等(2026-07-31)

勞資爭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31 案號:審勞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永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勞補字第165號

原 告 張語珈

訴訟代理人 趙佑全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業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

不成立)。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54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

3分之2,故本件應暫先徵收之裁判費為500元(計算式:1,500-1

,500×2/3=50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