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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等(2026-07-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8 案號:審建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品尚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建字第122號

原 告 品尚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珈榕

訴訟代理人 蘇志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佇築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陳聖文」之

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此部分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於起訴狀記載被告「陳聖文」臺北市內湖區石潭路住所,然經本院寄送該址,遭以「查無此人」退回,足見該址並非其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