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價金等(2026-08-0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5
案號:審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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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021號
原 告 宋文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2,418萬7,0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聲明後段請求之利息,依上開規
定,應計算至訴訟繫屬前1日(即115年6月28日),是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2,699萬9,981元(計算式:24,187,000+24,187,000×
〈2+119/365〉×0.05=2,699萬9,98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萬8,1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