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委任報酬(2026-08-0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5
案號:審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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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037號
原 告 維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光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血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
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198,380元,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8,94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38,
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