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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7-2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1 案號:審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046號

原 告 張建裕

訴訟代理人 陳軍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

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

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

計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加計起訴前之利息合計新臺幣

(下同)3,044,599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依修正後之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林昀潔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00萬1,833元) 1 利息 300萬1,833元 115年3月19日 115年6月30日 (104/365) 5% 4萬2,765.84元 小計 4萬2,765.84元 合計 304萬4,5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