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等(2026-08-1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9
案號:審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109號
原 告 張享珅
上列原告與被告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2萬8,7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孫芊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