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等(2026-08-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28
案號:審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145號
原 告 中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崑山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鑫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4
萬5,6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7,0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孫芊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