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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服務費(2026-04-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9 案號:審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47號

原 告 宇萌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璧珍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陳奕葭律師王智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775,000元,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等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9,

1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林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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