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不當得利(2026-06-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18
案號:審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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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531號
原 告 何帛嶧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50元。另原告起訴狀載有訴
訟代理人,但其內未附訴訟代理人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補
正合法之民事委任狀,逾期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