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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6-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17 案號:審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542號

原 告 周靜宥鍾議賢鍾義松郭庭煌林佳慧王智羣王宗威曾芝樺侯惠真

潘俊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律師李維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各原告分別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

「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算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之利息,核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

告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各自獨立,亦得合併加計總額核定裁判費,

予原告選擇,避免有因其一人不分擔裁判費而生不當限制他原告

訴訟權之虞,並與普通共同訴訟之獨立原則有違,此有最高法院

110年度台抗字第194號裁定可資參照。是各該原告之訴訟標的金

額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所示,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各如附

表「應繳納裁判費」所示;惟若原告選擇合併訴訟標的總額核定

訴訟費用者,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7,513,

920元(計算式:864,000+818,880+826,800+895,920+738,480+6

42,240+596,400+698,400+835,200+597,600=7,513,920),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89,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孫芊𠦄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繳納裁判費 1 周靜宥 864,000元 11,510元 2 鍾議賢 818,880元 10,860元 3 鍾義松 826,800元 10,990元 4 郭庭煌 895,920元 11,900元 5 林佳慧 738,480元 9,820元 6 王智羣 642,240元 8,650元 7 王宗威 596,400元 8,000元 8 曾芝樺 698,400元 9,300元 9 侯惠真 835,200元 11,120元 10 潘俊良 597,600元 8,000元 若原告選擇合併計算總額核定裁判費 7,513,920元 89,4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