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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2026-07-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7 案號:審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歐欣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銘耀精機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664號

原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嚴德發

被 告 歐欣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銘

被 告 銘耀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依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原告聲明請求確認被告間於民國113年6月24日就系爭土地(

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50筆土地及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

00000地號等3筆土地,合計53筆土地)所簽訂之買賣契約無效。

依前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契約於原告起訴時之交易

價額為準,本院依職權向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函調被告歐欣環保股

份有限公司申請更正買賣案件實際資訊查核所提供之113年6月24

日土地買賣契約書,系爭契約買賣總價款為新臺幣(下同)1億5

,000萬元,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億5,00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29萬5,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受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若經合法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