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報酬等(2026-07-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4
案號:審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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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745號
原 告 幸福空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鎮業
訴訟代理人 劉嶽承律師何仁崴律師黃柏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55萬7,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2,228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孫芊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