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等(2026-07-21)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原 告 康秋蘋
訴訟代理人 魏平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雅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
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
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
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
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
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
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
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聲明:
㈠被告林雅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781,47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781,471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親親大廈管理委員會應給付給付原告781,471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㈣前三項所命
給付部分,如其中一被告已履行給付,他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同免
給負責任。
㈤被告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781,471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中
第1至4項聲明部分屬不真正連帶之聲明,依上說明,此部分訴訟
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81,471元,加計第5項聲明訴訟標的金額781,
471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計1,562,9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9,8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