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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等(2026-07-2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1 案號:審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757號

原 告 康秋蘋

訴訟代理人 魏平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雅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

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

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

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

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

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

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

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

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聲明:

㈠被告林雅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781,47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781,471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親親大廈管理委員會應給付給付原告781,471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㈣前三項所命

給付部分,如其中一被告已履行給付,他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同免

給負責任。

㈤被告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781,471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中

第1至4項聲明部分屬不真正連帶之聲明,依上說明,此部分訴訟

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81,471元,加計第5項聲明訴訟標的金額781,

471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計1,562,9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9,8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