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簽訂車輛買賣契約書等(2026-08-0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3 案號:審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762號

原 告 宏亞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紀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簽訂車輛買賣契約

書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即原告所主張被告應以上開價額

向訴外人黃惠婷出售如民事起訴狀原證7所示之車輛,而被告應

以此與黃惠婷訂定買賣契約),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9,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