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簽訂車輛買賣契約書等(2026-08-0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3
案號:審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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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762號
原 告 宏亞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紀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簽訂車輛買賣契約
書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即原告所主張被告應以上開價額
向訴外人黃惠婷出售如民事起訴狀原證7所示之車輛,而被告應
以此與黃惠婷訂定買賣契約),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9,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