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投資收益等(2026-07-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30
案號:審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783號
原 告 神州音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家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滿滿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投資收益等
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83,260元,應徵收裁判費70,413
元,扣除先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9,913元(
計算式:70,413-500=69,91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