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貨款(2026-06-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16
案號:審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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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787號
原 告 杏昌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念梓即懷寧醫院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
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86,436元,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953元
,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25,453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