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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2026-04-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2 案號:審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虹耀芮品股份有限公司 ↗ 屾淼苑餐飲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81號

原 告 虹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燕娟

訴訟代理人 廖晏崧律師鍾昀蓁律師

被 告 屾淼苑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82,539元【計算式:本金9,877,

781元+本金7,965,948元之起訴前之利息104,758元(自民國115年

2月10日起算至起訴日前一日之115年3月29日)=9,982,53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3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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