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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貨款(2026-06-2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5 案號:審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誠新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893號

原 告 合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中庸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新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2,079,213元,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4,804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664,304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