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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等(2026-07-0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6 案號:審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168號

原 告 愷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子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487,0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33元,扣除前已繳裁

判費9,82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9,1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

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孫芊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