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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2026-04-1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5 案號:建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杉原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建字第108號

原 告 信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杉原文旅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89萬8,4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7,13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楊婉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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