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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運費(2026-06-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3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57號

原 告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訴訟代理人 尤馨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穩速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康家瑋間請求給付

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

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9萬3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9萬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承翰法 官 王沛元法 官 陳俞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陳奕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