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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違約金(2026-03-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3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菲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06號

原 告 中菲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偉

訴訟代理人 陳誌泓律師李仲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妤建設有限公司、張建隆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906萬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7,619元

,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0萬7,119元(

計算式:10萬7,619元-500元=10萬7,1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李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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