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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費(2026-07-3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31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28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据湖

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泰福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

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臺幣97,791

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229,247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97,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劉其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