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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貨款(2026-03-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6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承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59號

原 告 承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帆

訴訟代理人 許亞哲律師吳存富律師

被 告 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鑒隆

本件原告前因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5年度司

促字第43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

幣(下同)8,163,808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97,089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6,589元。茲

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暨以

繕本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倘於期限內未完全補正前揭事項,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陳亭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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