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房屋等(2026-04-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3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常紘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789號

原 告 常紘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心緹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韋勳、蘇侯錦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

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

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

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定有

明文。又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固屬法院職權,惟法院核定該價

額並非漫無限制,仍應調查事實,依客觀情況定之,是所謂交易

價額,應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額而言。另原告起訴不合程式,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所明定。經查,原告起訴聲

明:

㈠被告應將坐落於新北市○○區○○路○段00號1至4樓之房屋(下

稱系爭房屋)騰空返還原告;

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263,00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應自民國115年4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房屋之日

止,按月給付65,500元之不當得利;

㈣被告應負擔原告因清空系

爭房屋所支出之清潔及廢棄物處理費用,核屬因財產權涉訟。而

其中第

㈣項聲明係請求被告負擔清空系爭房屋之相關費用,惟就

此原告並未提出可據以估算此等清理費用之資料,以認定清空系

爭房屋後原告可得之客觀上利益,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又原告已於115年2月25日改選李心緹為原告之董事長,任期自

115年2月25日至118年2月24日,並據主管機關同意變更登記在案

,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商工登記暨公示資料、原告之股份有限公

司變更登記表、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115年2月25日股東

臨時會議事錄、新北市政府函文存卷可查,是原告於115年3月11

日向本院提起本件民事訴訟時,其法定代理人應為李心緹,原告

誤載為李鈞紘,應予更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上開清空系爭房屋之

預估費用及所憑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估價單等證明文件,且

應載明各項費用明細),據以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具狀更

正法定代理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李登寶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