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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7-0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8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309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王琡斐

被 告 蔡家綺

鄭尚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臺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依兩造間借據約定,訴請被告連帶清償借款本息與違約金,而兩造簽訂之借據第32條均約定:基於本借據所發生之債務,其成立要件及效力暨一切有關法律行為之方式均適用中華民國法律。本借據涉訟時,合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司促卷第16、18頁)等語,堪認兩造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之合意管轄約定,揆諸前揭規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