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2026-07-23)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3
案號:訴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張朝富林金英
共同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複 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
相 對 人 良鑫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榮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5年度重訴字第3
04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經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裁定(115年度訴聲字第10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
7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兼法定代理人沈榮琪」之記載
,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沈榮琪」。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孫浩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