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分割遺產等(2026-07-09)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原 告 黃美英
訴訟代理人 江倍銓律師
被 告 黃威禎
訴訟代理人 楊曉菁律師
被 告 黃威穎黃威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黃威禎、黃威穎、黃威龍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俊雄之遺產範
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5,312,049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2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兩造就被繼承人黃俊雄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如附
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黃俊雄之遺產範圍內連
帶負擔;分割遺產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四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
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或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又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前開規定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查原告起訴時聲明:「
㈠被告黃威禎、黃威穎、黃威龍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俊雄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6,972,559元,及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被繼承人黃俊雄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分割分法所示。」嗣原告於本件訴訟期間言詞辯論期日將訴之聲明第一項縮減為15,312,049元,並經被告同意(見本院卷第178頁至第179頁),衡諸其變更聲明係基於同一請求基礎事實,亦僅擴張或減縮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皆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㈠被繼承人黃俊雄於民國113年8月14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原告為被繼承人之配偶,被告黃威禎、黃威穎、黃威龍為原告與被繼承人之子,兩造應繼分如附表三所示,被繼承人所留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而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裁判分割遺產。為避免被繼承人遺產股票價格波動造成重複計算及後續執行困難,被告黃威龍同意將上市櫃股票全並以變價後所得現金作為差額調整及分配之基礎。截至115年6月12日止,上市櫃股票價值達新臺幣(下同)57,663,600元。股票具有高度流動性,全部變價後形成現金,足以完成各繼承人間差額調整。故本件並不存在因現金不足而必須維持不動產共有關係之必要。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為,由原告取得上市櫃股票變現後其應繼分及剩餘財產分配之價額;被告黃威禎取得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全部。如取得土地後之價值不足其應繼分,則由上市櫃股票變價後之現金補足差額;被告黃威穎、黃威龍各取得臺北市八德路房地二分之一權利。如取得房地後之價值不足其應繼分,則由上市櫃股票變價後之現金補足差額。若不動產部分要共同繼承,原告則主張應變價分割。
㈡原告與被繼承人於60年2月17日結婚,婚後雙方未約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依法應適用法定財產制。而被繼承人於113年8月14日死亡,與原告間法定夫妻財產制關係消滅,原告依法得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並以被繼承人過世時之113年8月14日為基準日,計算兩造婚後財產價值,原告之婚後財產為附表二所示,共8,426,470元,被繼承人之婚後財產如附表三所示,共39,050,568元,原告依照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得對被繼承人之財產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半數即15,312,049元。
㈢並聲明:⒈被告黃威禎、黃威穎、黃威龍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俊雄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15,312,049元,及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被繼承人黃俊雄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分割分法所示。
二、被告答辯則以:
㈠被告黃威禎部分:不同意原告之分割方案,因為被告黃威龍尚未成家,故住在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4樓之房地,不能因為其他繼承人為對他主張權利,就讓被告黃威龍取得該房屋之權利,且該房屋目前要進行都市更新,故被告黃威禎認為就按照應繼分進行分配,最符合經濟公平。
㈡被告黃威穎部分:伊認為不動產不用變價分割,就是按應繼分1/4分配就好。
㈢被告黃威龍部分: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之土地可以變價分割,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4樓希望由被告黃威穎、被告黃威龍各1/2。
三、被繼承人黃俊雄於113年8月14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為被繼承人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四所示,附表三編號3之土地為被繼承人婚前財產等情,有戶籍謄本、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第一類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23頁至第34頁、第85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36頁),應堪信為真實。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請求夫妻剩餘財產部分:⒈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民法第1005條、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第103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繼承人與原告於60年2月17日結婚,婚後並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揆諸前開說明,兩造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嗣於113年8月14日被繼承人死亡,法定財產制關係歸於消滅,依前開說明,原告自得請求分配兩造剩餘財產之差額,應以113年8月14日作為剩餘財產範圍及價值計算之基準日。⒉經查,原告主張其於基準日之婚後財產如附表二所示,並提出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表、第一銀行存摺、台北富邦銀行中崙分行存摺、郵政儲金簿、安達人壽投保證明、富邦人壽保單資訊、國泰人壽保單帳戶價值一覽表、新光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帳戶價值證明、全球人壽保單投保證明等為證(見本院卷第99頁至第109頁),並經本院函詢南山人壽有關原告之保單資料(見本院卷第153頁至第155頁),是原告之婚後財產如附表二所示,共為8,426,470元,此亦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78頁)。又原告並無婚後債務,因此原告應列入分配之剩餘財產為8,426,470元。被繼承人於基準日之婚後財產價值如附表三所示,兩造皆對附表三編號3之不動產為被繼承人婚前財產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36頁),故被繼承人婚後財產價值合計為39,050,568元,又無婚後債務,因此被繼承人應列入分配之剩餘財產為39,050,568元。則原告依民法第1030條之1之規定,得請求雙方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半數為15,312,049元(計算式:39,050,568-8,426,470=30,624,098,30,624,098×1/2=15,312,049),因此原告請求被告於繼承之遺產範圍內應連帶給付15,312,049元,及自書狀送達最後之被告黃威穎翌日即115年3月24日(見本院卷第5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自應准許。
㈡分割遺產部分:⒈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64、1141、1151條分別定有明文。此外,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因此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亦有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748號判決可供參照。而遺產分割,依民法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569號判例要旨參照)。被繼承人所遺遺產如附表一所示,因原告先行提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請求,且兩造未能達成分割協議,而被繼承人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原告依法請求裁判分割遺產,以消滅全體繼承人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於法並無不合。⒉本院審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如附表一所示,附表一編號1至3之性質皆為不動產,是由各繼承人按應繼分比例分配為分別共有,亦無因各繼承人受分配之價值不同,而有相互找補問題,不損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況全體共有人若取得分別共有,對於所分得之應有部分均得以自由單獨處分、設定負擔,以兼顧全體繼承人間之利益及公平,尋求不動產之最大經濟價值,活化不動產之利用,對各繼承人利益核屬公平,又本院將本件被繼承人所留遺產依照應繼分分割後,各繼承人即得進行出賣,是原告主張變價分割,本院認無必要,併予說明;附表一編號4至30性質為銀行存款及投資,性質上並無分割之困難,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配,各共有人對於所分得之應有部分均得自由單獨處分,具有處分上之便利性,亦能物盡其用,且兼顧各共有人之利益,符合公平原則,故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予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列。
六、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且兩造均蒙其利,如僅由敗訴之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應由兩造依附表四所示應繼分比例分擔,較為公允。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書 記 官 杜 白
附表一
編號 種類 名稱 權利範圍/金額(新台幣)元/股數 分割方法 1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1/4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建物 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4樓 全部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3 土地 台南市○○區○○段0000地號 全部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4 存款 臺灣土地銀行忠孝分行000000000000 2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5 存款 臺灣土地銀行忠孝分行000000000000 4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6 存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忠孝分行000000000000000 676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7 存款 臺灣土地銀行復興分行0000000000000000 2,431,596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8 存款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仁愛分行00000000000000 30,001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9 存款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仁愛分行000000000000000 2,362,288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10 存款 瑞興商業銀行長安分行0000000000000 5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11 存款 華泰銀行營業部0000000000000 28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12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臺北松江路郵局00000000000000 62,660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13 存款 聯邦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00000000000000 5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14 存款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松山分行0000000000 1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15 存款 安泰商業銀行營業部0000000000000 1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16 存款 安泰商業銀行營業部00000000000000USD (美金)409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17 存款 安泰商業銀行營業部00000000000000ZARO‧03 1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18 投資 統一證券南京分公司華隆585U0000000 720股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19 投資 統一證券南京分公司歌林585U0000000 825股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20 投資 統一證券南京分公司聯電585U0000000 10,000股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21 投資 統一證券南京分公司台光電585U0000000 10,000股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22 投資 統一證券南京分公司勝華585U0000000 99股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23 投資 統一證券南京分公司京元電子585U0000000 10,000股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24 投資 統一證券南京分公司長榮585U0000000 10,000股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25 投資 統一證券南京分公司陽明585U0000000 10,000股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26 投資 統一證券南京分公司開發金585U0000000 12,000股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27 投資 統一證券南京分公司智擎585U0000000 2,000股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28 投資 統一證券南京分公司元太585U0000000 10,000股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29 投資 統一證券南京分公司台火585U0000000 5股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30 其他 儲值卡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 992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附表二:原告之婚後財產
編號 種類 名稱 金額(新台幣)元 1 存款 第一商業銀行仁愛分行(綜合存款) 1,038,617 2 存款 台北富邦銀行 433,404 3 存款 台北富邦銀行 0 4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 3,448 5 保險 安達人壽天生贏家變額年金保險 784,614 6 保險 安達人壽天生贏家變額萬能壽險 1,357,487 7 保險 安達人壽新天生贏家PLUS變額萬能壽險 304,817 8 保險 富邦人壽五伍得利終身壽險 1,017,642 9 保險 國泰人壽添富年年終身壽險 676,609 10 保險 新光人壽五動鑫富利率變動終身壽險 438,631 11 保險 全球人壽安心360利率變動型美元增額終身壽險 2,215,646 12 保險 全球人壽88鑫傳富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4,537 13 保險 南山康寧終身壽險 151,018 合計 8,426,470
附表三:被繼承人之婚後財產
編號 種類 名稱 金額(新台幣)元 1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22,435,580 2 建物 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4樓 3 土地 台南市○○區○○段0000地號 非婚後財產(見本院卷第136頁至第137頁) 4 存款 臺灣土地銀行忠孝分行000000000000 2 5 存款 臺灣土地銀行忠孝分行000000000000 4 6 存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忠孝分行000000000000000 676 7 存款 臺灣土地銀行復興分行0000000000000000 2,431,596 8 存款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仁愛分行00000000000000 30,001 9 存款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仁愛分行000000000000000 2,362,288 10 存款 瑞興商業銀行長安分行0000000000000 5 11 存款 華泰銀行營業部0000000000000 28 12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臺北松江路郵局00000000000000 62,660 13 存款 聯邦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00000000000000 5 14 存款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松山分行0000000000 1 15 存款 安泰商業銀行營業部0000000000000 1 16 存款 安泰商業銀行營業部00000000000000USD 13,229 17 存款 安泰商業銀行營業部00000000000000ZARO‧03 1 18 投資 統一證券南京分公司華隆 0 19 投資 統一證券南京分公司歌林 0 20 投資 統一證券南京分公司聯電 557,000 21 投資 統一證券南京分公司台光電 4,330,000 22 投資 統一證券南京分公司勝華 0 23 投資 統一證券南京分公司京元電子 1,195,000 24 投資 統一證券南京分公司長榮 1,815,000 25 投資 統一證券南京分公司陽明 616,000 26 投資 統一證券南京分公司開發金 193,200 27 投資 統一證券南京分公司智擎 167,200 28 投資 統一證券南京分公司元太 2,840,000 29 投資 統一證券南京分公司台火 99 30 其他 儲值卡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 992 合計 39,050,568
附表四:兩造應繼分比例
編號 姓名 應繼分比例 1 黃美英 四分之一 2 黃威禎 四分之一 3 黃威穎 四分之一 4 黃威龍 四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