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分割遺產等(2026-08-05)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鄧世榮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參佰貳拾柒萬肆仟貳佰肆拾玖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肆仟玖佰肆拾捌元,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
經查,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丙○○、丁○○如附表所示之遺產,遺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6,548,497元(計算式:22,345,261元+4,203,236元=26,548,497元),以原告應繼分2分之1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274,249元(計算式:26,548,497×1/2=13,274,24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36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112,416元,尚應補繳34,94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書 記 官 何明芝
被繼承人丙○○遺產範圍 編號 財產項目 遺產價值核定(新臺幣) 1 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 16,483,368元 計算式: ⒈房屋總面積為89.12㎡【層次面積60.96㎡+陽臺面積8.52㎡+19.64㎡(42077.29㎡x權利範圍21/45000=19.64,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89.12㎡。】。 ⒉左列房地依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於本件起訴時相近之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184,957元,據此估算左列房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16,483,368元(89.12㎡×184,957元=16,483,36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7樓(權利範圍:全部) 2 彰化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分之1) 1,584,875元 計算式: ⒈土地面積為1485.82㎡。 ⒉115年1月公告地價為每平方公尺3,200元,據此估算左列土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1,584,875元(1485.82㎡×3,200元×權利範圍1/3=1,584,87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3 彰化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分之1) 1,621,545元 計算式: ⒈土地面積為1737.37㎡。 ⒉115年1月公告地價為每平方公尺2,800元,據此估算左列土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1,621,545元(1737.37㎡×2,800元×權利範圍1/3=1,621,54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4 彰化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分之1) 640,799元 計算式: ⒈土地面積為686.57㎡。 ⒉115年1月公告地價為每平方公尺2,800元,據此估算左列土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640,799元(686.57㎡×2,800元×權利範圍1/3=640,79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5 彰化縣○○鄉○○村000鄰○○路000號(未辦保存登記房屋) 104,300元 6 臺灣銀行民權分行000000000000 10,337元 7 臺灣銀行員林分行000000000000 2,192元 8 台北富邦銀行台北富邦中山分行00000000000000 19,205元 9 中華郵政公司埔心郵局00000000000000 594,448元 10 員林市農會0000000000000000 292元 11 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嘉新食化Z000000000 0元 12 兆豐證券員林分公司歌林700k0000000 0元 13 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春雨Z000000000 13,089元 14 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春雨Z000000000 3,031元 15 兆豐證券員林分公司和立700k0000000 0元 16 兆豐證券員林分公司寶祥建設700k0000000 0元 17 台東企銀股份有限公司東企Z000000000 0元 18 兆豐證券員林分公司穩懋700k0000000 157,500元 19 兆豐證券員林分公司泰碩700k0000000 67,300元 20 兆豐證券員林分公司晶睿700k0000000 11,100元 21 兆豐證券員林分公司通嘉700k0000000 12,787元 22 兆豐證券員林分公司天鈺700k0000000 153,075元 23 兆豐證券員林分公司界霖700k0000000 262,800元 24 兆豐證券員林分公司宏觀700k0000000 310,000元 25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保單價值準備金 293,218元 小計 22,345,261元 被繼承人丁○○遺產範圍 26 彰化縣○○鄉○○○段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3分之1) 1,584,875元 計算式: ⒈土地面積為1485.82㎡。 ⒉115年1月公告地價為每平方公尺3,200元,據此估算左列土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1,584,875元(1485.82㎡×3,200元×權利範圍1/3=1,584,87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7 彰化縣○○鄉○○○段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3分之1) 1,621,545元 計算式: ⒈土地面積為1737.37㎡。 ⒉115年1月公告地價為每平方公尺2,800元,據此估算左列土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1,621,545元(1737.37㎡×2,800元×權利範圍1/3=1,621,54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8 彰化縣○○鄉○○○段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3分之1) 640,799元 計算式: ⒈土地面積為686.57㎡。 ⒉115年1月公告地價為每平方公尺2,800元,據此估算左列土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640,799元(686.57㎡×2,800元×權利範圍1/3=640,79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9 彰化縣○○鄉○○村000鄰○○路000號 104,300元 30 彰化商業銀行員林分行00000000000000 669元 31 中華郵政公司埔心郵局00000000000000 244,895元 32 埔心鄉農會0000000000000000 6,153元 小計 4,203,236元 備註: ⒈編號5及29所示財產之價額,係依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見本院卷第91至93頁)核定價額核定之。 ⒉編號6至24、30至32所示財產之價額,係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見本院卷第143至144頁、第157至159頁)核定價額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