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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7-3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31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10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訴訟代理人 吳佩蓉

被 告 PHUKET SRITHAI COMPANY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ATCHARAPORN SU

SUPATAT WANDEE

法定代理人 林原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