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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7-0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7-03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訴字第26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游文正

被 告 跳跳一直跳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劉杰皚即劉永皓

被 告 周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捌拾柒萬肆仟玖佰玖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佰參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佰捌拾柒萬肆仟玖佰玖拾柒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依兩造所簽訂之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第19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跳跳一直跳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跳跳一直跳公司)於民國110年8月12日、113年11月26日邀同被告劉杰皚即劉永皓、周逸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契約書辦理授信,約定於授信額度合計新臺幣(下同)1600萬元範圍內為授信往來,如被告跳跳一直跳公司未依約履行因本項授信所負之新臺幣債務時,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兩造復約定,被告跳跳一直跳公司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被告跳跳一直跳公司分別於110年8月13日、113年12月12日簽訂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新臺幣向原告借款4筆,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利率詳如附表所示。詎被告跳跳一直跳公司僅繳納本息至114年9月12日,依授信契約書共通條款第7條第1款約定,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跳跳一直跳公司尚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債權合計本金987萬4997元、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劉杰皚即劉永皓、周逸為跳跳一直跳公司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約應與被告跳跳一直跳公司就上開借款負連帶給付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跳跳一直跳公司、劉杰皚即劉永皓:因遭訴外人詐騙,公司資金出問題,無法如期清償本息,願與原告和解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周逸:不是惡意不清償,願與原告和解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利率變動表、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2份、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新臺幣4份、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放款交易明細查詢單、催告函、存證信函暨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核與其所述相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均與法律規定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借款金額 請求金額 借款日/ 到期日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 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開利率20% 1 480萬元 110萬元 110年8月13日/ 115年8月13日 自114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3.575% 自114年10月13日起至115年4月12日止 自115年4月13日至清償日止 2 120萬元 27萬5000元 110年8月13日/ 115年8月13日 自114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3.575% 自114年10月13日起至115年4月12日止 自115年4月13日至清償日止 3 900萬元 765萬元 113年12月12日/ 118年12月12日 自114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4年10月12日起至115年4月11日止 自115年4月12日至清償日止 4 100萬元 84萬9997元 113年12月12日/ 118年12月12日 自114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4年10月12日起至115年4月11日止 自115年4月12日至清償日止 合計 1600萬元 987萬49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