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名帳戶款項等(2026-07-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4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317號
原 告 大洋僑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帳戶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928,64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4,6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