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2026-08-19)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9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94號
原 告 許明宗
訴訟代理人 張右人律師
被 告 崇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大興
訴訟代理人 林孝璋律師
被 告 鍾文鈞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九月十六日上
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孫浩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