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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6-06-29)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6-29 案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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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004號

聲 請 人 蘇綉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02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附表所示受益憑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為民國115年5月9日(週六),為休息日,依上開規定順延至同年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00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福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2-01-0072542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