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股票)(2026-07-31)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7-31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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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204號
聲 請 人 洪陳妙妍(即洪順展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4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科達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204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1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4ND0654937-0 1 1000 2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4ND0654938-1 1 1000 3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4NX0697472-3 1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