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股票)(2026-07-31)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7-31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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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210號
聲 請 人 簡憲正(即簡錫勳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簡宗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398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姿妤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121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9NX185118 0 1 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