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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2026-04-21)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4-21 案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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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554號

聲 請 人 陳福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 年度司催字第21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 年3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55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4 1 1000 2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5 1 1000 3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6 1 1000 4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7 1 1000 5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8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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