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股票)(2026-06-16)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6-16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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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851號
聲 請 人 王仁川(即王惠姝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81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5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61882-5 1 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