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股票)(2026-07-08)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7-08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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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890號
聲 請 人 莊廖碧蓮
代 理 人 莊宗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69NX0013006-2 1 310 002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5NX1476663-8 1 359 003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6NX1579832-5 1 359 004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9NX1704691-3 1 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