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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票據)(2026-06-23)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6-23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935號

聲 請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代 理 人 陳子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5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935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民國) 到期日(民國) 金額(新臺幣) 付款地 001 高仲發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人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5年8月8日 未記載 180,000元 臺北市○○區○○路00號15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