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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溢付款(2025-11-2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0 案號:北司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補字第5847號

聲 請 人 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宏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返還溢

付款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並

補正兩造間弱電系統及智慧監獄專案管理工程承攬合約書全文,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聲請調解,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同法第405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0,000元,應徵聲請費3,000元;聲請人亦未提出系爭弱電系統及智慧監獄專案管理工程承攬合約書,致無法明確兩造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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