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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租金(2025-09-24)

消費/小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4 案號:北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26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浩邦國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貳仟貳佰伍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第二審裁判費,應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及徵收。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本院114年度北小字第2608號請求給付租金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000元,依上開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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