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2025-08-1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8-12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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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6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原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40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