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價金(2026-06-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4
案號:北簡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4495號
原 告 台灣富士軟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hingo Sakano
訴訟代理人 楊永芳律師
被 告 弘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清榮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複代理人 楊智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下
午四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