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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2025-10-2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1 案號: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銓紘科技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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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630號

原 告 銓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睿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心診所醫療財團法人中心綜合醫院間請求給付

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91,1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陳韻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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