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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房屋(2025-10-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7 案號: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麗陽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662號

原 告 麗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皓

被 告 張桂菱

陳信邦即笑貓來福咖哩食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桂菱、陳信邦即笑貓來福咖哩食堂間返還房屋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訴訟

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按訴訟標的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

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

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計算方式如

後附表所示),應繳裁判費50,640元。惟原告如能查報系爭房屋

之交易現值或鑑價資料,且較本院所核定價額為低者,則應以該

交易現值或鑑價資料為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予以補繳裁判費。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臺北簡易庭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邱已芹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每月權利金(於本件為使用系爭房屋之對價)新臺幣35,000元x1

2月÷10%=4,200,000元(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

高額限制反推)。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

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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